单位连续缴存6个月你就可以贷款买房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35万,夫妻双方70万,你还可以启用父母公积金。具体看条例●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其贷款资格可以合并计算,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首付比例20%改善二套首付比例30%起关键词首套房首付比例20%,二套房144平方米以下首付比例30%,144平方米以上则相应提高至50%,三套房公积金不支持贷款。具体看条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办理;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利率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的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利率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借款人和借款相关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注明住房贷款累计超过二笔(含二笔)的,不予审批;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审批。贷款要求无须开具单位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收入标准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如借款相关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收入证明。对外地中心转入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未满六个月的,转出地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原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出具缴存证明。年龄(备注:自2015年5月25日正式执行的贷款年龄新政)男不超过65周岁 女不超过60周岁具体看条例●借款申请人的还贷年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即贷款期限与主借款人的年龄之和,男职工不超过65周岁,女职工不超过60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未结清,借款申请人和借款相关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得申请进行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贷款利率(备注:2015年6月28日(含)后新政策)5年期以上年利率3.5%具体看条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5年06月28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06月2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06月2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2015年06月28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异地贷款(备注:自2015年8月1日,开始实施。)昆明人 外地工作实现异地贷款贷款对象: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贷款条件●借款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购住房套数认定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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