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仅供参考,请您与当地社保部门联系。大病救助受理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2.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3.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家庭)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4.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大病救助申请材料: 1.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低保救助通知书复印件;3. 书面申请书;4. 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5. 医疗费用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6. 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7. 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证明;8. 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9. 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10. 市红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11.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12. 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13. 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14. 其他材料证明。大病救助办理程序:1. 咨询;2. 对象提供相关材料至救助管理所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3. 报街道办事处初审;4. 报区民政局审批;5. 救助所告知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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