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责险宽泛。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责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商业三责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三)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责险存在自愿性。交强险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同时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三责险则是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强制性。(四)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三责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而现行商业三责险实行的是“按责论处”的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责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五)从车兼从人原则在此原则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要考虑“特定车辆”与“特定驾驶人”两方面因素,保险人只对 “特定的车由特定的人驾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采用就是此原则,但两者又存在一定区别:1.交强险项下的从车兼从人原则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法释〔2012〕19号)第十八条规定,亦能体现出我国交强险采取的是从车兼从人原则——驾驶盗抢被保险车辆之人,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保险人仅承担垫付抢救费,不承担其他保险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把车借出去是属于交强险保障范围之内的!2.商业三者险项下的从车兼从人原则我国商业三者险采取的亦是从车兼从人原则,且对人的要求十分严格。各保险公司在其格式条款中均严格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表述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在驾驶被保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的保障范围。驾驶被保车辆的驾驶人即便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只要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不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即不承担此保险责任。因此,借用或租赁被保车辆的借用人、承租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也就是说,车主把车借出去是不属于三者险保障范围之内的!另外,请大家参看真实案例分析《把车借给朋友开,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不赔?》
展开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