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权益: 男 30岁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日后初患合同约定33种轻症,额外给付60000元轻症保险金,每种轻症限给付1次,累计限5次。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日后初患合同约定77种大病,给付300000元大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日后全残,给付300000元,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日后身故,给付300000元,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给付300000元,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日后初患合同约定33种轻症,可豁免自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费。投保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日后初患合同约定33种轻症、77种重疾、身故或全残,可豁免自风险发生之日起的续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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