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的分析一.首先,洗钱什么的,比较困难,保险属于民法范畴,如果违反刑法,经济犯罪,保险合同肯定无效的,更不用说强大的反洗钱机制了。很多人用美国的著名案例来说明保险的避债功能,但是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该案例不适用。更何况浙江高院刚出了一个文件,对于这个问题限制特别多。原因在于,现在的保险品种,比起当初法条设立时,丰富太多了,很多人会用分红险年金险万能险钻空子,不过这条路已经被证明行不通了,因为“现金价值”,是不能享受避债的。二.保险避债最核心的用途,是用于隔离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因为“无限责任”,这是保护中小企业主非常好的手段。但是,一定得有受益人的。法定继承是属于遗产的。当然,如果用非法的钱买的保险,一样无效。三.《合同法》七十三条,并不是说就能“避债”了,只是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而已,如果A借了B 10万,买了人寿险,死了,指定给C 5万,A不能向保险公司要钱,但是如果C理赔了,就得还A 5万,剩下的5万就不关他的事。如果A在借钱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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