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30岁,为本人投保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年交27200元保险费,10年交费,其中瑞鑫两全(2013)、附加重疾险、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客户与本公司约定瑞鑫两全(2013)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作为金账户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重疾50种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 脑中风后遗症指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 多个肢体缺失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 深度昏迷13. 双耳失聪 - 三岁始理赔指14. 双目失明 - 三岁始理赔15. 瘫痪16. 心脏瓣膜手术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 严重脑损伤19. 严重帕金森病20. 严重Ⅲ度烧伤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 语言能力丧失 - 三岁始理赔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主动脉手术26. 严重多发性硬化27.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 感染28.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29.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0. 脊髓灰质炎31.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32. 严重心肌病33. 严重克罗恩病(Crohn’s 病)34.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本35. 植物人状态36. 严重1 型糖尿病37.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38.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3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0. 严重哮喘- 二十五岁前理赔41. 肾髓质囊性病42.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43.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44. 胰腺移植45.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46. 主动脉夹层血肿47. 系统性硬皮病48.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49.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50. 终末期疾病(终末期疾病定义:经专科医生确诊处于任一疾病的终末期状态,并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缓解,其存活期在六个月以内。)十种特定疾病释义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 脑垂体瘤;2. 脑囊肿;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2)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2. 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注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注2.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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