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哺乳假,企业可批可不批。不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的哺乳假,企业必须要批。《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女职工6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享受6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咨询号码:1381813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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