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裕护理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护理保险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护理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自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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