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人寿理财产品——利安惠两全保险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每份人民币1000元。 投保范围: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以“6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5、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以“10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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