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柯女士,很高兴问您解答,您非常有先见之明,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另外,保险的避税避债功能体现在人寿保险,也就是保障类产品,像理财 年金类返还性质的保险与保障类有所区别,有可能作为债务处理。应购买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另外,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希望对您有帮助。也可致电给我,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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