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福州平安人寿的江举,很乐意为您服务!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缔结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有五类,分别是对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人等五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合同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应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也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属于物的范畴。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不知以上回答是否能解决您的疑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非常感谢您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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