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 车损险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 碰撞、倾覆、坠落;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 暴风、龙卷风;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⑵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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