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年养老定投,合众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安心投保收益稳,生命保障保平安; 生存关怀多重返,养老保证二十年; 高龄生存再贴补,高龄生存祝寿金; 复利累积多加一,优年养老顺如心。 简易投保规定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 保至被保险人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交费方式: 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和20年交五种 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15%给付持续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5%给付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高龄养老津贴自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高龄养老津贴。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加1%。养老年金和高龄养老津贴给付方式变更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的给付方式默认为按年给付。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为按月给付,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收到申请后,若被保险人每到约定给付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给付日按月给付养老年金和高龄养老津贴。按月每次给付金额为同一保单年度内按年给付金额的8.45%。 约定给付日为我们收到被保险人变更申请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同一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满期祝寿金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陈先生今年30岁,年收入20万,非常关注未来养老问题。在合众人寿寿险顾问的分析后选择了合众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名称 保额 保险期间 交费期限 年交保费 合众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50000元 保至105周岁 20年 11560元 【持续保险金】 65周岁前生存,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一次性领取持续保险金1734元,以后每年生存领取578元至64周岁,合计19652元。 【生存保险金】 65周岁前生存,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7500元,以后每年生存领取2500元至64周岁,合计85000元。 【养老年金】 65周岁-104周岁,每年生存领取养老年金9000元,如果一直生存,合计360000元。 【保证给付期】 65周岁至84周岁为保证给付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不幸身故,公司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高龄养老津贴】 85周岁-104周岁,每年生存再领取高龄养老津贴9000元,如果一直生存,合计180000元。 【满期祝寿金】 如果生存至105周岁,一次性领取150000元满期祝寿金。 【生存金累积生息】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高龄养老津贴如不领取将进入生存金累积账户,按照公司公布的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日复利累积生息,假设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为4%,根据公司产品建议书利益演示,到65周岁时,可达231311元;到75岁时,可达450451元;到100岁时,可达1772063元。累积生存金可根据需要随时领取,用于旅游金、医疗金、养老金等。(目前的累积生息年利率是4.0%,未来实际的累积生息年利率由本公司确定宣布) 【红利分配】 分红是不确定的,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决定红利的分配。(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的红利水平由本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定) 【身故保险金】 65周岁前,如果不幸身故,最高给付281200元身故保险金;如果不幸因意外身故,最高给付431200元身故保险金。 风险提示:(1)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2)案例中的累积生存金是保单年度末应领未领生存金按生存金累积利率4%以年复利的方式累积而得,仅供参考,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生存金累积利率的预期或保证。实际的生存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宣布。(3)以上资料为产品说明,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12)被保险人猝死。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展开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