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示例:安先生,29周岁,已婚,公司白领。作为全家的顶梁柱,他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本计划:基本保额20万,缴费20年,每年缴纳保费9931元。安先生可享受到的各项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全残给付:若安先生在年满29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或全残,可获得400,000元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作为身故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安先生在年满30周岁后且年满50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或全残,可获得600,000元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作为身故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安先生在年满50周岁后65周岁前不幸身故或全残,可获得4000,000元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作为身故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若安先生不幸发生意外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除获得身故全残保险金外,额外获得200,000元作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当安先生生存至80周岁时,可获得200,000元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作为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给付:若安先生在年满30周岁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200,000元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若安先生在年满30周岁后且年满50周岁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400,000元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若安先生在年满50周岁后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200,000元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较大者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给付若安先生在年满70周岁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40,000元作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男性特定疾病给付若安先生在年满70周岁之前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20%作为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款保险责任终止。33种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慢性呼吸功能衰竭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8、严重冠心病29、严重心肌病30、脊髓灰质炎31、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2、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33、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其中第1种至第25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6种至第33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8种重大疾病。 8种特定疾病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 轻微脑中风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6、 年满三周岁以后的视力严重受损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种男性特定疾病1、睾丸癌2、阴茎癌3、前列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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