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面上重疾产品以主险和附加险两种形式出现,附加险又分提前给付重疾和额外给付重疾。附加形式当然都是附加在寿险上。提前给付重疾,顾名思义,就是当罹患重疾时提前把主寿险的保额给付出来用于治疗,给付重疾保险金后,同时寿险保额等额降低。而额外给付重疾则不影响寿险保额。你肯定会说,那我当然选择额外给付了。选择是自由的,额外给付虽不会降低寿险保额,但要注意两点:(1)费率较高,提前给付用的是寿险的保额,等于是花少量的钱买个提前给付的功能,而额外给付有自己的保额,当然要为之付保费;(2)额外给付还有个生存期的限制,并不像提前给付那样一确诊就给钱,而是要在确诊后还要活过一段时间才给,一般为30天。当身患重疾时,是最需要及时拿到钱还是等OVER后留笔钱给家人?单独重疾主险与寿险附加提前给付的设计原理是一样的,二者的保险责任都包括两项:身故及重疾,只是重疾主险的提前给付额度与寿险一致,哪个先发生赔哪个,然后合同终止。其缺点有三:(1)不具灵活性,附加重疾险可以根据需要附加在多种类型的主寿险上。(1)寿险免责条款使用的是重疾免责,比较多,也比较严,这就导致某些情况下身故属于责任除外范围,得不到赔付。寿险附加重疾形式中,身故按寿险条款办,寿险免责少的公司才三条。(2)寿险无辜地有了观察期。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客户带病投保,重疾险都设有观察期,也叫等待期,就是合同生效后一段时间内确诊为重疾,是不赔的,观察期从90天到180天或一年甚至2年不等,而寿险本来是没有观察期的,这样一来,如果在等待期内身故也是不赔的了。重疾险的主要内容告一段落,提取一下重点(1)重疾都是有等待期的,从90天到180天到一年甚至2年不等(2)部分重疾产品除了前面有等待期外,后面还有生存期,在购买前一定要弄清楚(3)要达到重疾赔付条件,要注意每种疾病合同条款中的“约定” 一开始并没有重疾险,限于医疗水平,患了重疾,基本上就完了,等着闭眼,寿险赔钱。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活的希望也就有了,但是治疗费用是个问题。买了保险,在最需要用钱的时候却用不上,是件多么悲哀的事情,于是重疾险诞生了。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属于给付型产品,一旦确诊,一次性给付保额。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的“约定疾病或疾病状态”和“约定手术”,在2007年8月以前,中国各保险公司的重疾产品可以说有着各自的定义和苛刻的条款,导致客户与保险公司的纠纷颇多,于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行业协会统一定义了25种重疾,我国成为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后,世界上第四个制定并强制使用重疾险行业定义的国家。统一定义的25种重疾,前面6中为必保种类,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重疾产品都涵盖这25种并在此基础上增加3~5种左右。25种重疾的定义如下,请注意破折号后面的附带条件即约定□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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