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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