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福金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和八十五周岁十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祝福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福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祝福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现金价值,保费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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