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1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