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期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
(二)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主保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0%。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含六十五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期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一)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 (二)附加合同与所依附主保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