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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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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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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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适合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投保产品,保障雇员工作期间或上下班等遭受意外或职业病等导致伤、残或死亡。
不保哪些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员工雇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飓风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非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所遭受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八)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受到酒精或药剂的影响导致伤亡的;

(九)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伤亡的;

(十)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包括职业病)或分娩、流产导致伤亡的;

(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员工雇员的伤亡;

(十二)被保险人被依法取缔、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期间;

(十三)在被保险人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实习、进修人员所遭受的伤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整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范围
暂无说明
谁能保
国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
保哪些

保障雇员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受雇用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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