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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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限
母猪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重疾导致身故,可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产品描述
保险对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以下称保险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 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二) 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三) 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四)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 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七)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三) 山体滑坡、泥石流;(四) 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 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保险对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以下称保险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 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二) 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三) 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四)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 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七)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三) 山体滑坡、泥石流;(四) 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 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母猪;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六)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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