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5年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开始领取年金,满期有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6%给付;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 2.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6%给付; 3.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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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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