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乐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10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祝寿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该保单周年日止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10%。

 

祝寿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将被保险人70、80或105周岁其中一个年龄作为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祝寿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年金 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年度按如下方式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特别生存年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该保单周年日止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10%。
祝寿保险金 可以选择将被保险人70、80或105周岁其中一个年龄作为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该保单周年日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祝寿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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