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2种重大疾病和10种轻症重疾保障,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年金转换选择权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已满且各期保险费均已交纳,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将本合同申请时的全部现金价值按照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产品,转换后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本保单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单效力终止,将无息退还本保单已交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在确诊首次患本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单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按照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保单终止,按照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本保单终止,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无息退还本保单已交保险费。 2、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按照本保单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金转换选择权 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若本保单交费期间已满且各期保险费均已交纳,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经审核同意后,可将本保单申请时的全部现金价值按照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产品,转换后本保单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轻症重疾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x 20%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轻症重疾保哪些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身故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一世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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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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