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吉利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两全保险,提供身故保障,因自驾车意外导致身故多倍赔付,期满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5倍,但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450万元人民币之和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180日内发生2.4.1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180日后发生2.4.1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见10.5),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8.6%;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56周岁至65周岁,则我们给付保险期满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8.2%。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身故时本保单已交保险费的5倍,但不超过身故时本保单已交保险费与450万元人民币之和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保险金 若在保单生效后的180日内发生2.4.1之外的其他身故,按身故时本保单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若在保单生效后的180日后发生2.4.1之外的其他身故,按身故时本保单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若投保时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见10.5),则给付保险期满时本保单已交保险费的118.6%; 若投保时的年龄为56周岁至65周岁,则给付保险期满时本保单已交保险费的118.2%。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其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保险份数
本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保险份数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1000元人民币。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 x 5

(领取金额不超过已交保费与450万元人民币之和)

其他身故 保单生效180日内 已交保费 x 105%
保单生效180日后 已交保费 x 115%
满期金 投保时0-55周岁

已交保费 x 118.6%

投保时56-65周岁 已交保费 x 118.2%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而导致被杀害、醉酒、机身疾患、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本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保险份数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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