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公共交通意外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针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9)被保险人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处于公共交通工具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约定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而导致被杀伤、猝死、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未遵医嘱、病毒感染、处于公共交通工具中放置物品的空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公共交通意外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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