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百万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疾病保障,身故或全残也有保障,确诊重疾和轻症还可免交余期保费,满期还有祝寿金。
产品描述

主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CD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四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我们不再
承担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
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
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两组任意一
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
别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我们不再承担他组中已
确诊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

时或以后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

CD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5%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
余四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
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
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轻症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
别的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我们不再承担他组中已

确诊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
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
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
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或轻症
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各

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保险费。 

 

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
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祝寿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按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18(含)周岁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主附险已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 C、D、E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四 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保险公司不再 承担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 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 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两组任意一 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 别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 确诊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 时或以后的,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A、B、 C、D、E任意一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 余四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 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一次轻症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 组中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确诊日在第二次轻症疾 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一百八十日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两种及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 别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该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他组中已 确诊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被保险 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或轻症 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各 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保险费。
满期祝寿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祝寿保险金,加合同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

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
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
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主险:终身

               附加险:至70/75/7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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