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超疾保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提供80种重疾和20种特定疾病保障,3种特定癌症额外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如果我们已给付过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特定癌症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五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过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特定癌症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特定癌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癌症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癌症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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