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涉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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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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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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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合法从事生产、经营者皆可投保,保障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
谁能保
从事生产和经营者
范围
暂无说明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二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保哪些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二)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恶意行为;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九)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十)  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 精神损害赔偿;

(七) 间接损失;

(八)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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