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行天下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一般意外、航空意外、交通工具意外、自驾车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及电梯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还有意外导致的住院津贴,一般身故也有保障,满期还有生存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1)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2)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以下简称“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伤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在75周岁前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则年满75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伤残时未满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伤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在75周岁前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超过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则年满75周岁后,本项责任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身故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若身故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附加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附加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别注意事项发生伤残标准中所列伤残项目,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对于以上每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给付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附加合同已累计给付的一项或者多项该类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接受住院治疗,且在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附加合同终止,合同仍然有效。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泰康乐行天下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2)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泰康附加乐行天下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5)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9)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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