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能保2017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至70、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中长期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高残保障,自然灾害、交通工具意外等多种意外身故或高残多倍保额赔付,满期返还已交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障期限:30年或至70、80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乘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 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保单生效180天内,给付基本保额的2倍,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80天后: 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身故或高残: 75周岁前,给付2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 乘坐电梯遭受意外身故或高残: 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在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高残: 保单生效180天内,给付基本保额的2倍,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80天后: 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满时,领取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确诊初患重大疾病,返还主附险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2
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5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10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10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20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10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10
满期金 已交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满时,领取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因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残,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乘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单生效180天内,给付基本保额的2倍,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80天后: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身故或高残:75周岁前,给付2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后,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乘坐电梯遭受意外身故或高残: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在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高残:保单生效180天内,给付基本保额的2倍,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80天后:75周岁前,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75周岁后,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确诊初患重大疾病,返还主附险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及高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8)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因上述第(1)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高残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高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8)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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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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