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心全意保障计划
个人、少儿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70种重疾和10种少儿特疾和12种成人特疾,住院津贴,意外伤害,期满返还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满前,给付基本保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合同终止;保险期满后,给付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全心全意B】

保险期满时,领取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全心全意A】

保险期满时,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因意外身故或高残: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的2倍,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乘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未满75周岁,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年满75周岁,给付基本保额的5倍,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身故或高残: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且在保单生效180天内,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保单生效180天后:年满18周岁未满75周岁,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年满75周岁,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确诊初患约定重大疾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约定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确诊初患少儿特定疾病,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少儿特定疾病:未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成年男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男性特定疾病:未满18周岁,保险金为零;年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患女性特定疾病:未满18周岁,保险金为零;年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住院治疗的,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每次住院最多给付180天为限,保险期满内累计给付达到1000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确诊初患约定重大疾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约定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乘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 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未满75周岁,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年满75周岁,给付基本保额的5倍,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且在保单生效180天内,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保单生效180天后: 年满18周岁未满75周岁,给付10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年满75周岁,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住院治疗的,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每次住院最多给付180天为限,保险期满内累计给付达到1000天,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 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期满前,给付基本保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合同终止; 保险期满后,给付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全心全意B】 保险期满时,领取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全心全意A】 保险期满时,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身故或高残: 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确诊初患少儿特定疾病,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少儿特定疾病: 未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成年男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确诊初患男性特定疾病: 未满18周岁,保险金为零; 年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确诊初患女性特定疾病: 未满18周岁,保险金为零; 年满18周岁,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

 

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及高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8)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因上述第(1)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高残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高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8)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种疾病、成年男性特种疾病或者成年女性特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种疾病、成年男性特种疾病或者成年女性特种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种疾病、成年男性特种疾病或者成年女性特种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限: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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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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