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5周岁
投保年限
费改年金,鑫在锁定:首款长期费改年金,主险利益清晰明确 年年给付,鑫在长久:生存年金年年给付,教育养老一生无忧 加速回报,鑫在成长:万能账户月月复利,资金增值缓解通胀 灵活可取,鑫在变通:万能账户灵活领取,符合条件自由支配
保险案例

被保险人为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父亲王先生,投保“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费1万元


1.主险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每年可以领取2005元生存保险金,共领取59次

2) 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每年可以领取8018元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一次性返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数额100000元

主合同项下生存类保险金自动进入《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您累计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0

 

附加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年金

自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附加险——《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若王先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豁免王先生应交纳的主合同《泰康鑫泰年金保险》的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生存保险金 1) 自合同生效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5%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在 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年金 自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每年按照约定给付年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不再给付年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9周岁(含),且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期间:趸、5、10、15、20年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职业类别:1至6类,无职业加费,拒保职业不受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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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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