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建房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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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用于农村个人居住的在建房屋。包括工地内存放的该在建房屋的建筑材料。

 

下列在建房屋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非个人居住的在建房屋;

 

(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建房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升降机、吊车、脚手架倒塌;

 

(五)因施工不当,致使在建房屋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的建房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讫时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如需延长保险期间,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自建房工程的开工之时开始,至工程完工时终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

 

完工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建房工程全部结束,施工方完全撤离工地现场。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施工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内战、反叛、革命、起义;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海啸;

 

(七)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二)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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