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之一:


(一)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其他医疗杂费,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三十天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补充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其他医疗杂费,保险人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赔付之后的剩余部分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三十天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住院医疗责任、补充住院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公司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其他医疗杂费,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公司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公司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则继续给付最高三十天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充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公司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其他医疗杂费,保险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赔付之后的剩余部分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公司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公司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则继续给付最高三十天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八)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九)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十)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日(含)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三)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0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推荐代理人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