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借款人擅自变更个人借款合同;
(二)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的个人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借款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经被保险人催收无效的,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公司有权提前进行赔偿: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
(二)借款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四)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其他情形。
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借款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被保险人: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企业,以及自然人
借款人:满18周岁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