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财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坠落、震荡、挤压、碰撞导致显示屏幕破碎的,或因进液导致使用功能故障的,对在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进行修理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被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导致的整机损失;
(三)被保险人索赔时,维修凭证记录的产品型号和身份识别信息与保单所载信息不一致;
(四)数据丢失等非硬件损失;
(五)自行刷机、升级和软件中毒等系统、软件问题造成保险标的的功能故障;
(六)外观磨损、划痕以及其他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失;
(七)电子配件及耗材的损失;
(八)因使用未经国家3C强制认证的电子配件导致保险标的的使用功能故障;
(九)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自然损耗;
(十)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送至保单载明以外的其他维修机构进行修理而产生的费用;
(十一)间接损失;
(十二)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引起的损失。
电子产品
(此处所指的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摄像机、笔记本电脑、MP3、MP4、打印机、投影机等电子产品,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