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一)投保时已满8周龄但未满 9周岁且身体健康的犬类宠物;
(二)投保时已满8周龄但未满11周岁且身体健康的猫类宠物。
养殖、销售、运输、寄养、训练、治疗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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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死亡保险金 | 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障宠物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在取得宠物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
宠物丢失相关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保的宠物丢失后,为寻找被保险宠物而发生的广告费,我们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负责赔偿。 |
第三方伤亡以及财务损失保险金 |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因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 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宠物死亡保险金
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保障宠物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在取得宠物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我们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宠物丢失相关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保的宠物丢失后,为寻找被保险宠物而发生的广告费,我们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负责赔偿。
第三方伤亡以及财务损失保险金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因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 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三十天内(包括第三十天)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保险标的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保险标的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五)保险标的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手术、绝育手术的;
(六)保险标的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七))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八)间接损失;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的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因寻找被保险宠物而发生的费用;
(二)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三)因寻找宠物而的发生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