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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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伤残赔偿 | |
医疗费用赔偿 | |
财产损失赔偿 |
案例:
车主刘某,2009年1月13日为他的四座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13日至2010年1月12日。2009年3月4日,刘某因过失取消了驾驶证。3月18日,刘某驾驶爱车撞倒了怀抱小孩的曾女士,致使曾女士和小孩受伤。刘某随后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刑事诉讼。曾女士在事故中因颅脑受伤,深度昏迷不醒。经过医院抢救治疗,被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9年9月,经法院判决,要求赔偿曾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公司赔付12.2万,刘某赔付的430329元,共计552329元。刘某顿时傻了眼,瘫软在法庭上。据刘某投保车险的记录,他只投保了交强险,其他商业私家车保险一个也没投,以至于在事故之后,独立承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部分的赔付。
有些车主认为多投几份保险,就可以使爱车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重复投保了,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因此,每辆车每年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如果想要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建议投保相应的商业险并选择较高的保额。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只买交强险,不买商业险,或者只买部分商业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损失就得不到赔偿。因此,在交强险之外,还应投保必要的商业险作为补充。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