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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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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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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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

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

造成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

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六)乘员因乘坐保险电梯或欲乘坐保险电梯发生的意外坠井;
(七)保险电梯因制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

本保险合同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

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

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梯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按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验

,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

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

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

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

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

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

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

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

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

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

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

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五<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烟熏;

(五)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没收、征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违章使用电梯、超载;

(八)乘员斗殴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身亡及财产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所引起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

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以及其他家养的动植物等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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