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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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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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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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适合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等投保产品,保障经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提供赔偿。
产品描述
责任范围
(一)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并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4.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于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

谁能保
国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烟熏;

(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

(八)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九)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十二)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

(十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十四)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哪些

保障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企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等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发生上述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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