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轻度重疾”、“特定男性恶性肿瘤”或“特定女性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男性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男性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女性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女性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男性恶性肿瘤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男性恶性肿瘤指原发于男性的特定部位(包括肝、支气管和肺、胃、肾、前列腺、鼻咽)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非原发于肝、支气管和肺、胃、肾、前列腺、鼻咽部位的恶性肿瘤及原发于其他部位而转移至肝、支气管和肺、胃、肾、前列腺、鼻咽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22、C34、C16、C64-65、C61及C11范畴。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女性恶性肿瘤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女性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的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胃、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非原发于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胃、支气管和肺部位的恶性肿瘤及原发于其他部位而转移至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胃、支气管和肺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50、C53、C54-55、C56、C16及C34范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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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轻度重疾”、“特定男性恶性肿瘤”或“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男性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属于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男性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女性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属于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女性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轻度重疾”、“特定男性恶性肿瘤”或“特定女性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男性恶性肿瘤”或“特定女性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男性恶性肿瘤”或“特定女性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重大疾病释义”、“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