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74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意外保障产品,提供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险合同已有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行人交通意外身故,则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承担全部责任的,在该次意外伤害中我们不承担给付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附加险合同已有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行人交通意外身故,则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行人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承担全部责任的,在该次意外伤害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74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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