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鑫利(2017,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重大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7重大疾病释义”、“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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