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寿险,确诊重大疾病可领取保险金和免交剩余保费,还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 按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疾豁免保费 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约定保额 x 10% +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不承担保险责任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身故 疾病导致 约定保额 x 10% +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如未领取重疾保险金,则按双倍约定保额领取)

意外导致

约定保额

(如未领取重疾保险金,则按双倍约定保额领取)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甲)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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