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藤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两全型人寿保障产品;四种保障期限可选,期满可领满期金,身故或全残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 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1 60%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

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本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怀孕流产、从事高危活动、精神障碍、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常青藤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基本保额×交费年数×120%
疾病身故
基本保额×交费年数×160%
疾病全残
基本保额×交费年数×160%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全残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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