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卓越版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永久完全残疾保障,满期还有满期金。
产品描述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已交付的保险费,加上本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已交付的保险费,加上本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照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身故保险金为:(1)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2)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已交付的保险费,加上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身故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均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1)若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2)若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已交付的保险费,加上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C款)》也终止,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永久完全残疾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按照满期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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