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重大疾病保险(2017)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属于少儿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重大疾病还有12种轻症疾病保障,10种特定重大疾病双倍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四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十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与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自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

 

三、轻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十二种轻症,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我们仅以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为限。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四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十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与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自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
轻症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十二种轻症,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保险公司仅以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为限。 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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