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短期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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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适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发展方向,且在交易合同中处于债务人的中小企业投保,保障债务人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债权人全部或部分债款,保险公司按约定提供赔付。
谁能保

可投保人:依法成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发展方向,且在交易合同中处于债务人的中小企业

被保障对象:依法成立的且在交易合同中处于债权人的机构

范围
暂无说明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短期交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欺骗或恶意串通手段订立交易合同 的;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交易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上述两者的雇员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控的自然灾害; 

(八)短期交易合同涉及的债款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的; (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罚息以及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十)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哪些
保障债务人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债权人全部或部分债款,且债务人拖欠任何一期债款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向债权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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