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重疾和轻症总计105种,确诊轻症和重疾可豁免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案例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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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 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 项、第3-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 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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